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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担保人的职责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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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担保人应履行监督责任,保证被保证人随传随到。违反义务将受罚款或刑事追责。担保人需满足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享有政治权利、有固定住处和收入等条件。司法机关应审查保证人人选,不符条件者需重新提出或提供保证金担保。

法律分析

取保候审担保人的责任如下:

1、保证人的责任,监督被保证人和及时报告;

2、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当履行保证义务,保证被取保候审人在不被羁押的情况下,随传随到,候审不误。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违反义务的后果,被保证人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证人的责任,协助被告人逃匿或拒绝提供被告藏匿地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担任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证人。否则,因为如果其本人也是司法机关调查的对象,就难以保证他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具体来讲,保证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被保证人有一定的影响力,其身体状况使其有能力对被保证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等等。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绝不能仅凭保证人本人的说法确定他是否有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就不能充当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司法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保证人人选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采取提供保证金方式担保。

结语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当履行保证义务,保证被取保候审人在不被羁押的情况下,随传随到,候审不误。保证人违反义务将面临罚款或刑事责任。担任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包括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以及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司法机关应对保证人人选进行审查,确保符合条件,否则应要求重新提出保证人或采取提供保证金方式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人民、人民和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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