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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证明人怎么写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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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证明材料:

1、证明人自然情况。

2、证明内容:证明受伤者是于何时来单位的、岗位:月工资元,何时受的伤,怎么受的伤,伤在何处。

3、以上情况属实。

4、证明人签字按手印。

5、年月日。

工伤认定须提交资料:

1、本人自述事故经过。

2、1-2人的旁证材料,旁证材料写好后,由申报企业注明旁证人身份并加盖公章。

3、原始病历和医疗诊断证明并复印(原件核对后退回)。

4、当月考勤资料(盖章)。

5、职业病认定工伤须提供病者的职业病防治所(疾控中心)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以及人事档案。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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