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公司执行的任务与其签订的合同存在差异时,员工可主张按劳动合同内容执行其职责;
若企业拒绝,员工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寻求帮助。
但如因能力不足导致岗位调整,或企业的调岗行为确实服务于企业的生产和运营需求且并未涉及歧视或惩罚性质,亦未降低员工的劳动环境,那么实际履行工作与合同不符便属于合理范畴,员工应无条件服从企业的调配。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