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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构成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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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由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构成。可在此类债权人中挑选出并达致决议。如有必要,亦可能设立多个职位,形成委员会。即便部分债权人拒绝出席,债权人会议仍应照常举行。然而,会议决定不能损害这些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获取赔偿具体权益或使之受挫。【法律依据】《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或者债权人会议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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