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到夫妻共有房产的分割问题,首先要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共识,则可诉诸法律途径。具体而言,会按照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1)若双方都主张房产所有权并愿意通过竞价方式获取,将予以批准;(2)若只有一方主张,则将委托评估工作,依市场价值对房屋进行评估,并命令获胜者对对方做出相应赔偿;(3)若双方均弃权,将根据申请依法拍卖房屋,并将所得款项进行分配。二、若房产系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且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离婚时通常被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而夫妻共同支付的贷款和房屋对应的增值部分则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由不动产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三、若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即使婚后未添加配偶姓名,离婚时配偶也无权分割该房产。然而,若婚前购房婚后加名,可视作夫妻对婚前财产归属的重新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产权登记中有另一方名字,即表示另一方对房产享有产权份额。但在分割时,并非一定为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方式,有协议的遵照协议执行,无协议的需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四、离婚时,若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存在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不宜直接判定房屋所有权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暂时使用。待完全取得所有权后,任何一方可再次向提起诉讼。此类房屋包括当事人以标准价购买的部分产权房改房以及在离婚时尚未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