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有以下特定情形者,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已经实施追诉行为的需撤销案件或进行不起诉、终止审理乃至宣告无罪:(1)情节轻微且对社会危害性较小,未认定为犯罪的情况;(2)犯罪行为已有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状况; (3)被特赦令免受刑罚制裁的情况;(4)刑法规定须告知当事人方可处理的犯罪类型,若未进行告知或已取消告知的情况;(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已经死亡的事实;以及(6)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可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事项。【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