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区别是:商标权的客体是已申请并核准注册的商标,是区分商品和来源的标志。而商号权的客体只是区分企业本身的标志,具有人身权利属性,与特定商事主体的人格、身份密切相关。取得商标权是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取得商号权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3种观点: 一、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表现形式所谓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是指不同的商号权人与商标权人因使用了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而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了混淆,使其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系,从而误购商品或接受服务,造成两者的权利冲突。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一)商标的商号化使用这是指将其他商事主体享有一定声誉的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使用而产生的权利冲突。一部分的企业将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注册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以期通过他人的知名商标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这是商号权和商标权冲突中的主要情形。(二)商号的商标化使用这是指将其他商事主体享有一定声誉的商号作为自己企业的商标来进行注册和使用而产生的权利冲突。一部分的企业将他人有一定市场声誉的商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以期通过他人的知名商号来提高企业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实质是利用他人商号的声誉为自己谋利益。二、商号权和商标权产生冲突的原因分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愈演愈烈,这是由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商业利益的驱动如前所说,具有识别功能的商号和商标都承载着相关企业的商业信誉,他们不仅能够体现出相关企业的信誉、实力、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而且能够引导消费者的消费意向。尤其是那些驰名商标和知名商号更是有着很强的市场号召力和消费者认同度,能够产生巨大的商业利益。因此,在商业利润的驱动下,某些商事主体就会选择搭便车、走捷径的方式,希望能够分享那些知名的商号或商标的商业利益。(二)商号和商标的高度相似性如前所说,商号和商标在结构上、作用上和承载内容上有许多的相似之处。而作为消费者来说,他们往往不太注意或是难以区分商号和商标的不同。正因为此,许多商事主体才会想尽办法力求提高自己的商号或商标的知名度以提高消费者对自己的认同度,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三)法律规定不完备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商标权的保护主要有《商标法》,但仍有许多地方不尽完善。比如在《商标法实施细则》中虽然规定了对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的注册商标可以予以撤消,但是对于在先权利没有作出相应的说明和界定,增加了相关法条实施的难度。(四)商号和商标的自身特点决定如前所述,商号和商标都属于知识产权,他们都具有知识产权的相关属性,他们都由国家的相关部门授权确认,他们的客体都是无体物。因此商号和商标就不可能像传统的实体物那样可以被占有者进行有形的控制或占有,他们很容易逸出创造者的手而为他人利用。因此,在知识产权之间很容易发生权利冲突的情况。(五)管理不合理在我国,商号注册实行的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级登记制,权利人在所登记的区域内行使商号权,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也无须检查该企业名称中的商号是否与其他商事主体的商标相近或相同,这必然会导致相关企业申请注册商号的肆无忌惮。我国对于商标注册实行的是全国统一注册形式,国家商标局是唯一有权授予商标权的机构,同时国家商标局也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将他人的商号作为注册商标。由此可见,我国在商号管理体系对于商标不予保护,在商标管理体系对于商号也不予保护,这样必然会导致冲突的发生。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将商号和商标统一,将商号注册为商标,甚至有人提议将公司名称整体注册为商标,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把握好商标和商号的取名,要有新意和创意,不要落俗套,极大程度地避免造成相同,当然这些只能起到部分预防的作用,对于恶意的注册行为需要坚决予以打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2种观点: 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办法:一般情况下,商标和企业名称均受法律保护。因为前述两种事项不属于同一范围内的活动。但若其中一方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或者权利使用不当引起冲突的,应当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2、保护在先权利原则;3、禁止混淆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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